我国化妆品实施注册备案制度,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27号)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发布了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》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等一系列法规。

◆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
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(NMPA)
组织实施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备案工作,开展现场检查和上市后监管。
◇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
负责各省化妆品的生产与上市后监管,(进口)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(针对权限已下放的省份)。
◇ 市场监督管理局
广告宣传监管。
◆ 注册/备案分类及流程
◇ 化妆品
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◇ 特殊化妆品
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。
*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,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。
〉普通化妆品备案周期4-6个月

〉特殊化妆品注册周期12-16个月

◆ 注册/备案申报资料
◇ 备案申请表
◇ 产品配方
◇ 命名依据
◇ 产品检验报告
◇ 产品执行的标准
◇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
◇ 产品标签及销售包装图
◇ 自由销售证明(进口)
※ 开通权限:
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,境内的注册申请人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开通用户权限:
◇ 境内责任人信息表(进口)
◇ 注册人/备案人信息表
◇ 生产企业信息表
◇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
◇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
◇ 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及译文(进口)
◇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及其他证明文件
◇ 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、公证书及译文(进口)
◆ 注册/备案检验报告要求
备案产品的检验报告,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。
针对化妆品类别、配方和标签标注内容,根据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》和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,确定检测项目。
◇ 微生物检验
◇ 理化检验
◇ 毒理学试验
◇ 人体安全性检验
◇ 功效评价检验
※ 免于开展毒理学试验的条件
1.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(地区)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;
2.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,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。
有下列情形的除外:
①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;
②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;
③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,备案人、境内责任人、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。
◆ 我们的服务
○ 化妆品成品备案
○ 配方/标签/成分审核
○ 化妆品安全评估
○ 功效宣称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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